1,根據《建設部關於培育和發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施[2003]30號)》:
“四、進壹步推進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的措施。
(壹)鼓勵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企業通過轉型重組,建立與工程總承包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架構和項目管理體系,充實項目管理專業人才,提高融資能力,發展成為具有設計、采購、施工(建設管理)綜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範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文件(2007年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
" 1.4.3投標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壹:
(1)是招標人的子公司(單位),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為本標段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但設計和施工總承包除外;
3.《建設部關於培育和發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施[2003]30號)對工程總承包進行了定義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