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特制定如下辦法: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部門,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及其所屬部門,省轄市和行政公署的領導機關及其所屬部門,縣(旗)革命委員會,縣以上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情況設立顧問,在同級黨組織和革命委員會的領導下,可以各有所為。各級顧問安排同級或上級幹部。安排的對象是:在壹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擔任實際職務有困難的、有鬥爭經驗的、能做壹些工作的地委副書記、行署副專員和相當於他們的級別以上的幹部;1942年底前,縣委副書記、革委會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參加革命工作。
法律依據:《NPC常委會關於批準國務院老弱病殘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的決議》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老弱病殘幹部安置工作的領導。黨委組織部門和革命委員會人事、民政部門要在黨委和革命委員會的領導下,認真做好離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管理;搬遷由接收地的組織、人事、民政部門分別管理。要註意安排他們學習馬列主義、毛主席著作,按規定看文件、聽報告。我們應該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要及時研究解決離退休幹部的實際困難,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離退休幹部的好人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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