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第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數罪並罰。
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放縱他人犯罪,或者幫助他人逃避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玩忽職守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串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同時構成玩忽職守罪和其他犯罪未遂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串通,不僅利用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還利用非職務行為與他人實施其他犯罪,同時構成玩忽職守罪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