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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合同詐騙等刑事案件座談會紀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我想做壹個結論:從地域上來說,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關於辦理合同詐騙等刑事案件座談會紀要》(2014、12、31發布)並不是刑事訴訟中可以采用的法律,嚴格意義上當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將在安徽省被采用。在其他地方直接用是不可能的。但作為法律解釋的意見,可能會被采納。

原因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29日發布的《關於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第九條明確規定,因簽訂、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除非有可靠、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否則不以合同詐騙論處。2014 12 31日,辦理合同詐騙等刑事案件座談會紀要發布,重點討論非法占有。從內部請求系統,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們知道上級的意圖。

另外,關於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解釋有三個,分別是2001《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2009年《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6 54 38+0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妳說的紀要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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