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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辦法

第八十八條船員從事或者參與偽造、變造、買賣、轉讓船員適任證書獲取非法所得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以欺騙、賄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取得適任證書、豁免證書或者簽證認可的,海事管理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簽發,1年內不受理相應申請;通過上述方式取得適任證書、豁免證書或者簽證認可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註銷其適任證書、豁免證書或者簽證認可,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相應申請。

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申請人或者船員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九十條船員或者適任證書申請人有其他違反海上船員管理秩序行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和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壹條持證船員非法取得或者偽造、變造的適任證書,主管機關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收繳和註銷。

第九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對違反本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船員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壹)責令退出考場;

(二)暫停其考試和評估;

(3)宣布本次檢查評估結果無效。

第九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執法人員在執行本規則時,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其行為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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