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束審判的情況包括:
壹是原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
第二,被告死亡無壹人死亡,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三、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當事人壹方死亡的。
終結審判、終結審判是指案件因法定事由而終結的制度。主要區別是:前者是指刑事訴訟中的制度,而後者適用於民事訴訟。再審申請的審查終止,意味著不能申請。再審的終結,應當意味著再審程序已經終結。再審之後,應該還有壹個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程序。民事訴訟申請再審是壹項非常重要的救濟措施。法院受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後,將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案件的再審程序正式開始。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審理以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終審再審審查壹般是指人民法如果要進行終審,需要利用終審再審程序來確定審查是否合格。合格的,可以終止再審。如果沒有,那麽案件將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