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三十壹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使用者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拆遷人或者自行安排住所的承租人,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周轉房使用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