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價格在654.38+0萬元以下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5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繳納。
2.申請保護措施。被保全的財產金額或者價格不足1,000元的,每件支付30元;超過1,000元至1,000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海事案件。申請扣船,每件1-5000元;申請債權登記,每件交納500元。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四條按照下列標準繳納申請費:
(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繳納申請費,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