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四)加強專項規劃、設計和引導。各地要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完善獨立充電基礎設施布局,明確各類建築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比例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要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應以用戶住宅內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交、出租車站點等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場、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等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獨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換電站、城際快充站為補充。新建居住建築原則上100%的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建停車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停車位比例不低於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建1個公共充電站。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立體式停車充電壹體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