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犯罪分子出售、出租或者出借自己名下的銀行卡、電話卡進行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對社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
借出銀行卡/電話卡的後果:
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受到法律制裁的;
2.對受處分單位和個人采取紀律處分措施,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臺業務和支付賬戶五年內所有業務,不得為其開立新賬戶;
3.懲戒期滿後,被懲戒單位和個人辦理新開賬戶業務時,銀行和支付機構將加大審核力度;
4.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將上述信息轉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並向社會公布。被處罰後,個人征信會有汙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實施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