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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授權委托書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壹般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聯系地址、電話。基本信息應盡可能完整、詳細,便於第三方查閱相關信息和通知相關事項。在實際操作中,不需要把這些基本信息都表達出來,但是身份證號和聯系電話是必不可少的。授權委托書是由委托人簽字並簽發給第三方的,說明代理人有授權委托書,所以授權委托書除了要包括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外,還要包括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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