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公證處其他負責人的資格

公證處其他負責人的資格

公證處其他負責人是指公證處負責人。公證處負責人的選任方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條規定:公證處負責人應當從具有三年以上經歷的公證員中選任,經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批準,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根據本條規定,具體資格條件如下:

必須具備公證員資格;

在公證處執業三年以上。

需要了解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八條規定,公證員的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年滿25周歲不滿65周歲;

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在公證處實習兩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並在公證處實習壹年以上,並經考核合格。

此外,公證處負責人的產生方式是采用委任制和委任制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公證處負責人:

由公證員(包括公證員)按照《公證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內部醞釀、投票等程序和方式,從公證員內部選舉產生機構負責人;

負責人選定後,應當報公證處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批準;

經審查,當地司法行政部門認為選擇公證機構符合條件和程序的,應當予以批準,否則不予批準;

地方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後,應當將批準情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備查。

  • 上一篇:公司拖欠工資怎麽賠償?
  • 下一篇:股東授權委托書的法律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