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持有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記者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為法制新聞采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和阻撓新聞機構及其記者的合法采訪活動。
擴展數據: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從事新聞采訪的記者必須持有新聞記者證,並在新聞采訪時主動向被采訪人出示。尚未領取記者證的新聞單位編輯人員,必須在本新聞單位持有記者證的記者帶領下進行采訪,不得單獨從事新聞采訪活動。
第十七條非從事采編崗位的新聞單位、非新聞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的工作人員,不得假借新聞單位或者假記者的名義進行新聞采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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