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MLM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識別和處理與MLM活動有關的人員。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壹)發起、策劃、操縱傳銷活動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壹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十五人以上且等級在三級以上的;
(五)在實施傳銷活動和建立、擴大傳銷組織中起關鍵作用的其他人員。
以單位名義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受單位指派,只從事勞務的,壹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