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上公布: (壹)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2)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裁決;(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辭退通知書;(五)國家賠償決定;(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七)處罰執行和變更決定;(八)對妨害訴訟和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的決定,對拘留、罰款等處分不服作出的復議決定;(九)行政調解、民事公益訴訟調解;(十)其他具有中止或者終結訴訟效力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產生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第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在互聯網上公布: (壹)涉及國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調解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生效,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確需公開的除外;(四)離婚訴訟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和監護的;(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網上公布的其他情形。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