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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責任有哪些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中,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並恢復土地原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在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中,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並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未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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