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關於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1年4月國務院令第81號)
第八條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聘用16周歲以下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藝術家時,須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學徒等概念的界定,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主管部門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切實保護依照前款規定被批準招收的子女的身心健康,促進其德、智、體等方面的健康成長,並負責創造條件保障子女依法在當地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二,回答妳的第二個問題,韓國的《大眾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法》和《大眾文化藝術標準獨占合同》對未成年藝人的學習權、人格權、休息權、自由選擇權都有明確規定,其工作時間也細化到了小時的單位。相比之下,國內娛樂行業缺乏類似的行業約束和法律規範,現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已經跟不上娛樂行業的發展,至少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