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2.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可以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
3.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家禽家畜水產動物養殖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4、單位或個人將土地、水等承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從事農業生產(出租)的,免征增值稅。
5、人工用材林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可免征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項目的收入;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