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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條

法律分析:該條是關於機動車通過路口的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交叉口”,又稱平面交叉口,是指兩條或兩條以上道路在同壹平面上相交並貫穿的地方。交叉口是交通的咽喉和樞紐,是車流的匯合點。大部分車輛在這裏改變方向,行人過馬路絡繹不絕。同時,許多公共汽車和電車在這裏設站。是路網中道路通行能力的“窄路”,是交通事故的“頻發源”。堵車主要發生在路口,經常造成交通中斷,事故較多,延誤嚴重。因此,車輛通過路口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指示通行,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車輛通過路口必須遵守以下規定:1。它們必須在100米至30米處減速,轉彎車輛必須同時打開轉向燈;晚上壹定要把遠光燈換成近光燈。2.在有導向車道的路口,必須按照行駛方向駛入導向車道。3.路口放信號時,依次通過。4.遇有停止信號,不準通行,必須依次停在停止線外;如果沒有停車線,在十字路口外停車。5.轉彎車輛讓直行車輛和行人先行;向左轉彎的車輛必須在靠近十字路口中心的地方做小轉彎;向右轉彎的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行駛,遇同車道前方有車輛等待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6.準備進入環島,讓已經在路口的機動車先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行駛,讓有優先權的行人和車輛先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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