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不能表達感情的以外,我應當出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