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身份證原件;
2.結婚證或戶口本(僅適用於產權人配偶);
3.房地產產權證原件;
4.關於安裝電梯費用比例的協議(或明確提取員工分攤的安裝電梯費用的資金分配表等材料);
5.所轄城區出具的建設申請批準文件;
6.電梯使用登記證;
7.銀行儲蓄卡。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