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條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因出賣人未交付其中壹批標的物或者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受人可以解除該批標的物。
出賣人未交付壹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交付其他批次的標的物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終止該批次及其他批次的標的物。
買受人撤銷壹批與其他批次的標的物相互依存的標的物的,可以撤銷已交付和未交付的批次的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