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舊盆是我國許多地區為死者舉行葬禮的習俗。棺材出門,孝子把棺材前燒紙的土盆扔了,大兒子扔了,二兒子沒有大兒子,同姓親戚中血緣關系最近的侄子扔了。
在此之前,連雲港開發區法院審理了壹起因長子未摔下老盆引發的名譽權糾紛。大兒子因為寫遺囑和弟弟對簿公堂,走上了法律服務所。
高加文和阿武是同父異母的兄弟,高加文是哥哥,阿武是弟弟。高加文年輕時被他的親戚收養。52歲時,高加文解除了與養父母的收養關系。他的生父接受了高加文,但雙方並沒有住在壹起。2018年,老父親去世,留下遺囑,上面寫著:我死後,老盆是我兒子阿武扔的。2018年4月,父親去世。葬禮時,阿武立下遺囑,要求按照上述要求為父親拋盆。高加文不同意,認為他應該自己扔盆子。結果雙方發生了爭執。在親戚朋友長輩的交涉勸說下,阿武終於打破了這個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是否侵犯名譽權,應當根據受害人名譽受到損害的事實、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來判斷。本案中,首先是弟弟阿武砸盆,這是所有親戚朋友長輩認定的。其次,阿文從小就被別人收養,而眾所周知的事實是,他並不是在原籍家庭中生活和長大的。但阿武從小隨父親生活,直到結婚,公安機關的戶口本上也寫明他是長子,親友和村民都是理解的。第三,遺囑因形式上的缺陷而被認定無效,是由書社法律服務所的失誤造成的,客觀上不存在侮辱、誹謗等行為。根據上述情況,法院最終認定阿吾和法律服務所沒有侵犯高加文的名譽權,依法駁回了高加文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