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專門賬戶、存款等形式指定其款項後,,就會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用該款優先受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開立信用證的保證金采取凍結、扣劃措施的規定》(法釋[1997]4號)第壹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或者執行案件時,可以依法對開立信用證的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開立信用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3.《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行為的通知》(法發[2000]21號)第九條:“人民法院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以依法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金融機構已經承兌匯票或者對外支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當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失去擔保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表明,我國司法機關對具體的存款質押持肯定態度,如開立信用證的存款、銀行承兌匯票的存款,存款可以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