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虛擬財產沒有法律保護。玩過網絡遊戲的人都知道,虛擬財產在遊戲世界裏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很多虛擬財產在現實生活中可以很容易地轉化為金錢。但目前虛擬財產並不被法律認可,盜竊虛擬財產也不被認為是犯罪。
其次,應當認定為犯罪的行為很多,目前沒有法律規定。個人認為還應該設立:過失破壞重要計算機系統和數據罪,制作、傳播惡意軟件(病毒、特洛伊馬、惡意代碼等)罪。),等等。
此外,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立法和司法解釋應專門設置相關犯罪的取證,否則相關犯罪的取證將很困難。
關於補充:我知道這個《決定》,但是從法理上來說,這個決定和刑法上的罪是不壹樣的。很多中外學者預言,如果惡意軟件得不到有效控制,人類的互聯網時代將提前結束,所以我認為有必要為此單獨設立壹個罪名。而且從技術角度來說,不僅病毒、木馬、惡意代碼很多,生成工具也很多,這意味著以後做這些東西會越來越蠢。任何有計算機操作知識的人都可以制作出具有破壞效果的程序,而且很難收集到相關證據。
我們國家有走私販毒罪,但是刑法上還是有走私毒品的罪名,就是這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