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糾紛中,壹般會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人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直接財產損失等。所謂民事糾紛,是指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糾紛(可懲戒性的)。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壹種,壹般都是因為違反民事法律規範而引發的。民事糾紛賠償標準如下:1,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據證明確定;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3.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的實際費用計算;4.其他費用也是自己的標準。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財產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