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因保護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損害賠償保險業務。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為防治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危害所采取的措施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預防措施。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索賠。經調查屬實,確需補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