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人被抓。青浦公安分局水上派出所接到舉報稱,在青浦區澱山湖有數艘改裝漁船非法捕撈螺螄,且捕撈量非常大。
根據這壹線索,海警分局迅速聯合金澤分局、上塔派出所等部門深入調查,加強澱山湖水域巡查。
結果發現確實有幾艘船白天晚上出,每次卸貨地點都不壹樣,可能是非法捕撈。
隨後,警方在澱山湖水域查獲非法漁船5艘,抓獲黃、張等犯罪嫌疑人17人。
2.涉案人員承擔以下法律責任。本案17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本案中,黃、張等人明知使用禁用的捕撈工具,但為個人利益駕駛船只到澱山湖水域從事非法捕撈活動,主觀上具有故意。至於具體行為,幾人為了逃避調查,在夜間和淩晨進入澱山湖,用水泵將螺螄吸入船體,然後在不同地點卸載,客觀上實施了法律禁止的具體行為。
至於犯罪結果,幾人非法捕撈海螺、文蛤等40余噸。
所以根據其犯罪行為,完全符合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情節特別嚴重。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只要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500公斤以上或者5000元以上,就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因此,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