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層建築”不僅包括所有的法律(如憲法、民法、刑法等。)和作為規範的各種法律(壹切成文法)的總和,也包括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如財產關系、契約關系)、人的立法活動、司法活動、法律設施或司法機構(如法院、檢察院)、各種法律制度、法學理論或法學理論本身。
法律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的關系是馬克思主義法哲學中最著名的基本問題。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在原則上重申它,甚至簡化為“經濟決定法律,法律對經濟有反作用”的論斷來強調它。但在充分發揮法律功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社會背景下,這種論調很容易成為沒有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的“老生常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