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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主觀性:

過錯責任原則的範圍: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的過錯是侵權責任的必要條件。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六條第1款重申了過錯責任原則是基本的,它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過錯不是重要要件,過錯就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重要要件。註: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原則上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包括以下含義:壹是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構成要件,行為人只有在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二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為依據,確定責任的形式和範圍。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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