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
會見在押人員時,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遵守會見在押人員的規定。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壹般不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會見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會日開會或增加開會次數、人數、時間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在押人員委托的律師不受人數和時間限制,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舉行。
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議。
會見結束後,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後,將其送回羈押室。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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