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特別簡單,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必須在三個月內作出判決。三個月內不能下達判決書的,由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合同糾紛的責任承擔方式
承擔合同糾紛責任的方式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損失賠償;修理、返工、更換、退貨、降低價格或報酬;支付違約金;押金罰款等。根據2021實施的《民法典》第588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另壹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找法網提醒,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均可申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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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