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檢定員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偽造、篡改數據、報告、證書或者技術檔案的;(二)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的;(三)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計量標準進行計量檢定的;(四)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計量檢定員證書或者註冊計量師註冊證書的。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不構成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