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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再就業的規定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需要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這仍然屬於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他們受雇於用人單位,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有償勞動,與通常的勞動關系沒有區別。雖然都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這並不能掩蓋勞動關系的本質。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具有勞動者的資格,具有勞動權利和行為能力,在用人單位參與從屬勞動,屬於勞動關系的範疇,應當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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