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辭職直接離職屬於離職程序中的自動離職,簡稱自動離職。自行離職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如果員工是普通員工,在試用期內離職,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招聘費用和培訓費用;如果妳以正式員工身份離職,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妳賠償經濟損失,等等。不簽合同直接離職的後果是:影響工資結算,比如無法壹次性結算工資;影響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的,在辦理離職手續後,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如果有服務期,也需要依法賠償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