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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監視居住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2.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3.成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贍養者;4、因案情特殊或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壹)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的;(四)因案情特殊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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