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九條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
(三)反映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和程序;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便於公眾知曉。
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