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愛心壹日捐”屬於個人慈善,當然合法。但強制的“壹日愛心捐贈”有違慈善活動自願的原則,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壹)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敬老、助殘、優撫;
(三)搶救自然災害、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損失;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的發展;
(五)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第三十壹條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人的知情權,不得以虛構事實的方式欺騙或者誘導募捐人進行捐贈。
第三十二條集資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