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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和平權的後果

法律分析:和平權自然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物理空間的安全與安寧,以避免任何物理上的非法或不當侵擾,二是心理和精神上的安定與安寧,以避免任何心理和精神上的非法或不當侵擾。和平權作為壹項絕對權利,具有消極不作為的義務,不容侵犯、騷擾、侵害。否則,不僅要承擔物質損害賠償責任,還可能產生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壹百零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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