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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幼兒園衛生規範檢查制度

法律分析:通知要求全省家長核對健康碼。各類托幼機構要嚴格執行工作人員和嬰幼兒健康狀況“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落實家長健康碼、體溫檢測和工作人員巡查。

法律依據:國家關於健康證明的最新規定

第十壹條被檢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衛生監督機構提交被檢查人員名單;被檢查單位負責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第十二條健康檢查承擔單位應當根據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受檢人員名單,按照規定項目安排健康檢查。具體健康檢查工作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範進行。

第十三條健康檢查單位應當向衛生監督機構提交被檢查人員的原始記錄和健康檢查結果。

第十四條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健康檢查結果,對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者發給健康證明。對不合格人員提出處理意見並監督實施。同時,應將原始材料交被檢查單位或指定的歸檔單位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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