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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船舶停靠和卸載地點的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沿海港口靠泊能力管理,促進港口結構調整,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沿海碼頭貨運船舶靠泊能力的管理,但不包括舾裝碼頭。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制定全國沿海港口碼頭靠泊能力管理的法規、標準、規範和制度,並指導實施。

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沿海港口碼頭靠泊能力的核定和監督。沿海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方碼頭靠泊能力的監管。

第四條沿海碼頭應當按照確定的靠泊等級停靠貨船。但是,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可以減載靠泊或者放行靠泊。

尋找船只停靠和卸貨的指定地點。

交通運輸部船舶停靠管理規定

船舶停靠管理規定:

船舶停靠碼頭時,應提前通知港務部門調度。

船只應以最低速度靠岸。

船舶靠泊應服從碼頭的調度安排。

船舶進入公司時,禁止攜帶或裝載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船舶到達港口後,應先進行登記,然後安排船艙裝貨。

裝船時,應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安排。

船上人員不得進入我公司生產車間和施工現場。

船上和岸上嚴禁吸煙和亂扔垃圾。

愛護公司的公共設施、樹木、花草等。當船只靠岸,人員上岸,並照價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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