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3月1日00: 00至6月30日24: 00為全區春漁期。
2、境內自然水域實行統壹禁漁,禁漁期間禁止壹切捕撈活動。
3.加強監督檢查。長江“十年禁漁”期間(2020年10時至1時),全區禁止收購、運輸和出售天然水域漁獲物。
4、加強對車站、碼頭、餐館、賓館、飯店、農貿市場等場所的檢查,發現銷售、運輸、收購、經營野生魚類和水生野生動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相關規定,嚴厲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五條: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業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事先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並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漁業資源的損害;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責令賠償。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和改善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防止汙染。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漁業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