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加強對本市流動人口即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縣居住3日以上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現公告如下:
壹是流動人口要主動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肥城後24小時內向派出所報告。社區要落實屬地責任,全面摸清流動人口底數,準確掌握其基本信息,同時申報居住登記。
二、出租業主、房屋中介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應自覺申報承租人信息。出租業主、房屋中介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24小時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承租人信息。
三、各類用人單位應按時申報流動人口信息。各用人單位要落實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全面登記流動人口信息,並在24小時內向轄區派出所報告。
第四,申報登記的方式。登錄“互聯網加民生警務平臺”“山東微警務”進行申報;到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派出所報案。
動詞 (verb的縮寫)法律責任。違反上述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肥城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