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聚眾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累計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累計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累計參賭人數達到二十人以上,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設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3.聚眾賭博,在我國境外周邊地區開設賭場,以吸引中國人和中國公民為主要遊客。4.明知是賭博犯罪而為他人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論處。
法律依據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修改為:“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國公民在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