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民事行為:法律民事行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遺失物:遺失物是指失主不小心遺失的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拾得遺失物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等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先占權(Preemption):先占權是指法律上的事實,占有人先於其他具有壹切意義的人占有無主動產,從而取得其所有權。根據中國傳統民法,先占權可分為完全先占和不完全先占兩種。完全先占是指占有人取得無人所有、無人占有的財產的全部所有權;不完全先占是指占有人取得不屬於任何人所有但被他人占有的財產的部分所有權。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優先購買權制度。但在壹些特定的情況下,如文物保護、野生動物保護等領域,法律限制或禁止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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