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調解。離婚案件可以由當事人申請調解,也可以由法院主動發起調解。
2.調解和動員。法院審查案件,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征得當事人同意後進行離婚調解。法院向當事人講解了相關法律法規,並根據當事人的理解程度和態度進行教育引導。
3.談判和調解。當事人交換意見,法院調解。
4.調解結束。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或者未達成離婚協議。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制作調解書,或者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