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14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215條
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240條
所有權人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動產。
第241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266條
私人對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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