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82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從業主同壹部分取得的收益,扣除合理費用後,歸業主所有。也就是說,民法典明確了使用小區業主所有的場所所產生的收益歸業主所有。
同時,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面積比例確定。
很多業主並不了解小區的好處,甚至物業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經常發生糾紛。《民法典》第943條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定期向業主公開業主的部分業務和收入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這意味著社區的公共收入將不再是壹筆“糊塗賬”。
如果反感電梯廣告,業主可以要求撤下廣告嗎?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壹款第八項明確規定:“改變居住區的部分用途,或者將部分用途用於經營活動的,應當由所有權人決定。”由於張貼廣告是利用* * *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需要占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投票的業主中,需要有占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同意。只有同時滿足以上條件,才能決定是否可以在小區內張貼或懸掛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