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僅應受刑罰處罰,還應剝奪其繼承權。而且只要其有殺害被繼承人的故意,不管是否達到其殺人目的。(2)為繼承而殺死其他繼承人。需要指出的是,只有那些出於爭奪繼承權的動機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人,才能被確認喪失繼承權。因其他原因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不能確認其喪失繼承權。(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嚴重虐待被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是指有扶養能力的繼承人拒絕扶養或者扶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被繼承人的行為。虐待被繼承人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進行身體或精神上的折磨,如毆打、咒罵、侮辱等。,但如果繼承人後來確有悔改表現,在被遺棄或虐待前表現出寬恕的,可以不剝奪其繼承權。(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情節嚴重”是指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