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的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2.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家庭暴力的規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性虐待和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並經常相互虐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二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
第三十三條
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第260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壹)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撫養人的。